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利国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孙利国,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门市。被告人孙利国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5月2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03年7月11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05年8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利国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利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孙利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曹某某、王某甲、魏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利国,听取了被告人孙利国、值班律顾明军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利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利国先后至江苏省泗洪县、安徽省泗县等地盗窃作案6起,窃得现金、戒指、白酒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74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孙利国至安徽省泗县黑塔镇蒋杨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曹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5000元。

2.2020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孙利国至安徽省泗县刘圩镇潼南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姬某某家中,窃得古井贡酒3瓶。

3.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利国至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王某乙家中,未窃得财物。

4.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利国至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王某甲家中,窃得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2740元。

5.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利国至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6.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利国至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魏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利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视频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王某甲、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利国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利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利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利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利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利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2020年116

附:

    1.被告人孙利国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