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孙创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因盗窃于2011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创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创创翻窗进入位于本区**街道**社区**号**室被害人褚某某的家中,窃得现金1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南京细只九五香烟1条(价值975元),五粮液2瓶(价值2398元)及首饰2套(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孙创创翻窗进入位于本区**街道**社区**号**室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发现房间内有监控摄像头后,转移了监控摄像头,未发现财物后逃离。
2019年7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孙创创翻窗进入位于本区**街道**社区**号**室被害人胡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未在房间内发现财物,在离开时遇到房屋主人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褚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创创的供述;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创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创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创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创创第二笔、第三笔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创创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创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安保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孙创创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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