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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河口区**镇祥泰宾馆。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0日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3日,被告人孙某与利津县丰泽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丰泽公司将位于利北现代渔业产业项目区内的三个池子共计435.6亩土地租赁给乙方孙某,租赁期限23年,租金一年一交,孙某必须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租金交付给甲方,当日孙某向丰泽公司缴纳2年租金,共计14.81万元。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一方在商谈上述土地转租过程中,虚构已经向丰泽公司付清全部租金,其拥有23年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并且向刘某某一方提供了已向丰泽公司一次性付清租金的合同复印件,骗取刘某某一方也要付清全部租金。后双方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海滩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刘某某一方向孙某付清全部租金260万元。刘某某、韩某某向孙某支付260万元租金后,孙某将该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不再履行与丰泽公司之间的合同。2016年丰泽公司将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丰泽公司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后丰泽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回上述土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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