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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诈骗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2006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2,000元,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为偿还债务从深圳市**有限公司购买3.2万张空白手机卡。2019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物联网手机卡等虚假信息。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为发布六合彩赌博信息向被告人孙某购买2.7万张物联网手机卡并约定价格为33.1万元。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3日、9月4日向被告人孙某共计支付33.1万元,并在大庆市龙某某**汽配城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孙某签订该2.7万张物联网手机卡买卖协议。为测试该2.7万张物联网手机卡是否能激活使用,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乘坐被告人孙某驾驶黑E****L丰田车一同至大庆机场接测试人员罗某某、杨某某并返回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当日晚孙某驾驶黑E****L丰田车拉着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等人去吃饭,被告人孙某让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将2.7万张手机卡、猫池设备、二部华硕笔记本电脑、罗某某所有的一部iphone8手机、司某某所有的一部iphone8手机及一部iphone6s、徐某某所有的一台华为畅享9手机及钱包放置在被告人孙某驾驶的车上。被告人孙某因害怕罗某某、杨某某测试2.7万张为空白手机卡且无法激活而向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举报其驾驶的黑E****L系违法车辆,后该车辆在大庆市世纪大道府城岗被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截。被告人孙某让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等人乘坐满某某驾驶另一辆车离开。被告人孙某驾驶黑E****L与交警离开现场并行驶至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后因该车辆无违法行为而未被扣留。被告人孙某将车内的猫池设备、2.7万张手机卡、二部华硕笔记本电脑、被害人司某某所有的一部iphone6s手机交至大庆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被告人孙某将罗某某所有的一部iphone8手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司某某所有的一部iphone8手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徐某某所有的一台华为畅享9手机(价值人民币824元)及杨某某包内人民币0.05万元据为己有。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0.4954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诈骗款物共计人民币33.6424万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孙某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办经过、被告人孙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移送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大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截图、孙某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交易流水

2.被害人司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认定【2019】第4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系累犯,应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海军

检 察 员:孟春光

2020年2月21日

附:1. 被告人孙某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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