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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4时42分许,被告人孙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梨苑新居小区**栋**-**房间内,以36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冰毒0.91克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孙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及客厅茶几上检查出冰毒1.45克、麻古0.40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周 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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