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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孙某与其妻子赵某某及朋友钟某某等人在高县大窝镇吃烧烤时,认为赵某某还与前男友仍有联系心中不快。27日凌晨时分,赵某某驾驶车辆和孙某送钟某某回庆符镇,途中被告人孙某下车约朋友何某某、严某某到来复“帝豪”歌厅唱歌。27日凌晨1时30分许,赵某某送钟某某从庆符镇返回来复准备接被告人孙某回大窝镇时,与孙某又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二人在来复镇见面后,又继续争吵,被告人孙某便将赵某某踹到在地,拳打脚踢,并在何某某、严某某闻讯赶来劝阻时仍继续殴打赵某某,使其已经不能站立,后在众人劝阻下将不停哭泣的赵某某抱上车驾车返回家中后不久,约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发现赵某某昏迷,慌忙拨打120电话急救。120医生到后赵某某已死亡。27日11时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亲属报案后,现场抓获被告人孙某。经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为外伤性肝左叶肿瘤破裂出血,致腹腔内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公安机关归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世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鉴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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