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兵兵,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县**村**号。被告人孙兵兵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9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兵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兵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孙兵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兵兵,听取了被告人孙兵兵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兵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兵兵于2019年10月6日19时许,通过爬墙翻窗等手段,进入江阴市**路**号**别墅**号内实施盗窃,窃得平安锁1个、手串3串、珠子10个、合金饰品19个、手镯6只、项链12条、手链3条、戒指3枚、吊坠6个、挂件5个、31枚国内外硬币(其中,1条21.15克和田玉手链价值人民币500元、1个5.19克和田玉平安锁价值人民币900元、1个15.63克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200元、1个66.65克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300元、1只36.34克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300元、1只40.90克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500元、1条43.61克砗磲项链价值人民币100元、1条31.25克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300元、1条25.07克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200元、1条5.75克铂950项链价值人民币1250元,前述首饰价值人民币4550元)和双肩包1只、黄金叶天香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00元)以及人民币38000余元,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150余元。
案发后,平安锁1个、手串3串、珠子10个、合金饰品19个、手镯6只、项链12条、手链3条、戒指3枚、吊坠6个、挂件5个、31枚国内外硬币已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兵兵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项链、手镯、戒指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兵兵的供述;
6.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兵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兵兵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兵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兵兵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