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樊某某(另案处理)等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境内通过驾驶车辆移动络漫宝设备,由他人通过网络电话冒充美团工作人员等方式,骗取蒋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316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蒋某某人民币54000元。
2.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2900元。
3.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9000元。
4.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5800元。
5.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丁某某人民币3500元。
6.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他人以注销京东学生借贷功能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54000元。
7.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毛某某人民币49700元。
8.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骗取白某某人民币94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朱某某、杜某某、丁某某芹、王某甲、毛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闻
检察官助理:单超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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