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谎称其亲戚在北京市密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有熟人能买到便宜房为诱饵,以虚构有关人员身份、隐瞒真实房源情况等手段,先后与事主金某某父子签订多份虚假的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北京市密云区花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买卖合同,骗取事主购房款等共计人民币22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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