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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淮安市盱眙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小区**楼**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3日、2007年3月8日、2008年10月8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5月31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6月1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4月28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盗窃于2005年9月17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8时5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海神庙巷**号张某某家中盗窃白色雅迪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菊

检察官助理:谷汀璐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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