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偿偿,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孙偿偿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偿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偿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孙偿偿先后至江苏省沛县**镇、丰县**镇等地,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钥匙开锁等方式,盗窃电动三轮车3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共价值人民币814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偿偿在江苏省沛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甲家中的欣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82元;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偿偿在江苏省丰县**镇**村**庄,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铭轩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65元;
3.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孙偿偿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大棚菜园内福安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偿偿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偿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偿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偿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会娟
附:
1.被告人孙偿偿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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