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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涡阳县**镇**居委会**号)。曾因非法持有并使用假币,于2008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 月13 日被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6 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需扣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海福巷西站公交站台附近,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的紫红色天铭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0元;

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耿某某的蓝色艾玛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41元;

3.2020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28号一中实验学校附近非机动车道旁,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雅迪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6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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