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保管贩卖毒品案、郭某某、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588号 

被告人孙保管,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弄**栋**单元**室,家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家住南昌县莲塘镇**街**楼上**楼。2015年8月4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20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家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保管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3月份的一天、6月2日,被告人孙保管在江西**服务有限公司门口向被告人钱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麻古”和“冰毒”)各一次,每次钱某某均容留孙保管在其工作的**公司门卫室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6日下午、5月27日、5月28日,被告人孙保管在被告人郭某某位于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麻古”的“冰毒”)各一次,每次郭某某均容留孙保管在家中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因吸毒被抓获;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孙保管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钱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南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保管、钱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保管、钱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保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保管、钱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保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保管、钱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