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孙某,性别:**,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8********,**族,**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路**弄**号**室。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谎称其能使被害人王某某丈夫陈某某获得缓刑轻判,以向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将涉案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底,被告人孙某谎称能使陈某某获缓刑轻判,骗取被害人15万元的事实。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陈某某的代理律师。其代理陈某某刑事案件期间,被告人孙某未向其支付钱款的事实。
3.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证明王某某与被告人孙某聊天及转账的情况。
4.银行明细,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孙某转账的事实。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孙某身份及前科情况,其无前科。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到案情况。
7.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20年5月,其谎称能使陈某某获缓刑轻判,骗取王某某15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军
检察官助理:邹可彦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何汝玫:134725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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