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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3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利;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街与**路交叉的巷口等女朋友王某某回来,被害人祁某甲和王某某分别先后开车到达。因想与前女友王某某和好,祁某甲拿着一把工兵铲殴打孙某。期间,孙某抢祁某甲的工兵铲,王某某阻止祁某甲殴打孙某,孙某将祁某甲和王某某一起推翻在地,孙某掏出水果刀插进祁某甲的臀部,之后又用从祁某甲手上抢过的工兵铲对祁某甲实施殴打直至工兵铲被打断。后孙某拿着工兵铲离开现场,祁某甲站起来走向自己的车头附近打电话,王某某准备开车送祁某甲到医院。这时孙某从祥和街41号住处找了一根螺纹钢筋返回现场,用钢筋击打祁某甲的头部一下,将祁某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钢筋连续朝祁某甲的头部击打,至祁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祁某甲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此后,孙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兵工铲壹把、螺纹钢筋壹根、刀壹把、衣服壹件、裤子壹条、鞋子壹双;

2.书证: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证人王某某、祁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体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报警录音、案件现场监控视频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鹃

助理检察员:张亮亮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卷宗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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