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正值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医疗物资市场供应短缺。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初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布从网上下载的口罩照片、视频及口罩检验报告等内容,并发布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以支付口罩款、预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总计人民币44551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851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0000元,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82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4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75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3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7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5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游戏充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游戏充值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二)证人周某某、刘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谢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林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俊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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