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江亭花园**栋**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受聘到重庆市合川区高阳工业园区科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工人,期间拍摄口罩生产视频并上传到快手视频及微信朋友圈。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出卖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系口罩厂厂长,具有大量口罩货源等事实,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急于购买口罩之机,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1706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甲人民币45000元。
2.2020年2月18日至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6000元。
3.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1000元。
4.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甲人民币20000元。
5.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0元。
6.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2000元。
7.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丙10000元。
8.2020年2月20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9300元。
9.2020年2月17日至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9600元。
10.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000元。
11.2020年2月10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乙人民币2600元。
1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2400元。
13.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乙人民币1250元。
14.2020年2月9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560元。
15.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4元。
16.2020年2月22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丁人民币462元。
17.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50元。
18.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680元。
19.2020年2月6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口罩为由,骗被害人李某戌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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