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1995年5月10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8年3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9年7月5日被西安铁路警方抓获归案,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 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家住安康市**区**路,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 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18日主动投案,同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张某某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戊,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居委会。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 2019年8月19日因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址汉阴县**镇**村**组,系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临聘人员, 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现居住在**镇**村**组,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庚,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居委会。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某、徐某某、孙某戊、孙某己、陈某某、黄某某、邹某某、孙某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6日晚18时,孙某乙、张某某饮酒后与孙某丙一同到**镇**景区逛庙会,行至景区戏台附近售卖瓷碗摊点处,孙某乙在询问瓷碗价格时与摊主唐某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唐某乙父亲唐某甲、母亲沈某某见状遂上前帮忙打架,孙某丙、张某某随即与唐某甲、沈某某扭打在一起。
孙某丙的父亲孙某戊、叔叔孙某庚在逛庙会时闻讯赶到现场,也加入进来,与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一起对唐某甲、沈某某、唐某乙进行了殴打,唐某乙被打伤逃离现场,后双方被在附近摆摊的柳某某等群众拉开停止了打斗。
孙某戊给弟弟孙某己打电话让其赶到现场,数分钟后孙某己、孙某某、黄某某、孙某甲(系孙某戊的妹妹)赶到现场。此时汉阴县公安局蒲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派出3名警察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在孙某乙、张某某的指认下,孙某己、孙某某、孙某乙又对此前进行劝架的柳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其倒地昏迷,在此围观的颜某某、徐某某见状也上前用脚踢柳某某。唐某甲见柳某某被打,遂上前去挡,也被颜某某、徐某某等人踢打致哭喊救命,经在场民警制止方才停止殴打行为。
孙某丁接到其妹妹孙某甲的电话后与邹某某、陈某某等三人也先后赶到现场,孙某丁、孙某某在现场辱骂柳某某装死,唐某甲的侄子唐某丙及其妻方某某闻讯赶到现场,与孙某丁发生争执,孙某丁扇了方某某一耳光,唐某丙还手打了孙某丁面部一拳,双方矛盾激化,孙某丁、孙某某、颜某某、邹某某、孙某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己、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随即对唐某丙进行追逐殴打,持续数分钟之久,并从唐某丙身上抢下来菜刀交给警方,后被在场的警察制止方才停止殴打行为。
整个打架事件造成庙会现场秩序混乱,形成数百人围观,交通堵塞,前后持续近一个小时,社会影响恶劣。
唐某乙、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丙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
2014年3月26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由孙某戊向被害人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沈某某、唐某丙支付了8万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案发前当天下午在**镇**山庄黄某某请孙某丁、孙某某、邹某某、孙某己、陈某某、孙某甲等人吃饭。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出警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某、徐某某、孙某戊、孙某己、陈某某、黄某某、邹某某、孙某庚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汝洋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徐某某、孙某戊、孙某己、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汉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孙某庚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9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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