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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孙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管理有限公司贷后部经理,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管理有限公司贷后部员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局**公里**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管理有限公司贷后部员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镇**街**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管理有限公司贷后部员工,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崔某某、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赵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后部员工,在处置公司催收债务业务过程中,受孙某某安排,长期结伙纠集,多次采用言语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对债务人寻衅滋事,形成“恶势力”,严重影响债务人工作、生活、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下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款4000万,**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18年12月10日**公司委托授权**公司向**公司催还债务,并约定通过电话提醒、寄送信函、上门拜访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提醒、督促承担费用。

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群“北京”指派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崔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前往**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采取深夜砸门、拉电闸、张贴带有孙某某个人及家庭信息的催债单方式催讨债务,后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崔某某、高某某、赵某某连续多次前往北京市通州区****中心******公司,采取张贴催债单、在公司内吃臭豆腐、播放不雅音视频、跟控辱骂公司员工、与员工引发肢体冲突等方式干扰公司正常经营,迫使员工产生心理恐惧,同时对孙某某辱骂、殴打进行催债,致使孙某某及其员工多次报警。

2.2017年12月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委托**公司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催讨债务,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等人采取威胁、辱骂、强占财物等方式催讨债务。2018年6月15日,钟某某因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以**银行特管部员工身份在钟某某经营的北京市朝阳区**茶城的**茶庄内滞留并尾随钟某某及家人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园钟某某亲戚家中,后以辱骂、深夜多次砸门、踢门方式催讨债务。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又前往钟某某经营的茶庄内以辱骂、知晓孩子上学地点等言语威胁方式,干扰茶店正常经营,致钟某某及家人报警。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银行法务部员工身份与钟某某商谈还款事宜。

3.2018年6月至9月间,黄某某因未能按期归还平安银行贷款,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人催讨债务,多次前往黄某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南路****公司实施辱骂、张贴催债单、言语恐吓等行为,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致公司员工报警,两名员工离职;后未经黄某某许可,将其车辆开走。

4.2019年1月13日,陈某某因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被告人崔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号陈某某家门口,采取辱骂、晃门、掰下门上装饰品进行催债,后陈某某报警。

5.2018年7月间,谢某某因逾期未全部归还**银行贷款,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以**银行员工身份在北京市东城区**北里****室谢某某家中要求谢某某还贷,后被告人于某某将谢某某带至**银行**支行,被告人孙某某以**银行法务部员工身份用家人威胁、辱骂、抵押房产方式要求谢某某还钱。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崔某某、于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2.书证: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报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黄某甲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崔某某、于某某长期结伙纠集,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孙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张耀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32张。

3.证人名单1份。

4.待法院处理物品:手机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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