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强奸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36********,汉族,文盲,**工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甲位于宣化区**路**号院**号楼锅炉房家门口,随后孙某某将赵某甲带到孙某某居住的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室的地下室并将地下室门反插,以零食和饮料引诱赵某甲后,在该地下室铺着棉被的柜子上与赵某甲发生性行为。经鉴定,赵某甲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疾病影响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赵某甲当天所穿裤子,内裤;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欠条、收据;3、证人杨某某、赵某乙、高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6、冀张精司鉴中心(2018)精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本案事发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笔录;8、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甲是智障患者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属于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3036****,1370313****;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