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孙乐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孙乐乐曾因盗窃,于2018年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乐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乐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孙乐乐至南京市栖霞区、安徽省涡阳县等地先后3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532元,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11日6时58分,被告人孙乐乐至南京市栖霞区高家村42号来聚网吧227号机位,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刘某某中兴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元。
2.2019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乐乐至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鲲鹏超市南侧巷子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皖S6****黑色途昂车内的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车内的VIVO X21手机一部、硬中华香烟两条。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49元。
3.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孙乐乐至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152号9栋旁停车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喻某某放在其苏A8****黑色奥迪车中的现金56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孙乐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述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盗中兴牌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喻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乐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乐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乐乐现羁押于南京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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