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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义国、魏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义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不识字,经商,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区。被告人孙义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桥头西。被告人魏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宿舍楼。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住鸡西市滴道区**村**组。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开发区**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宿舍。被告人解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玉海,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委员会**。被告人曹玉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中学对面。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义国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解某某、曹玉海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7日、2020年2月10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孙义国为了非法获取自己所放高利贷等债务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形成以孙义国为首,被告人魏某、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被告人于某某、侯某某、解某某、曹玉海、魏某某等人,在灵璧县灵城镇等地多次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一)2013年3月24日,许某某(另案处理)以向李某甲索要债务为由与其约在安徽省巢湖市一茶楼内见面,许某某与李某甲和其弟弟李某乙见面后要求到灵璧县再处理债务事宜,后许某某将李某甲、李某乙带到灵璧县灵城镇**宾馆,强行要求李某乙为其姐姐李某甲的债务签订担保书。后,许某某安排被告人孙义国、魏某、解某某等人对李某乙进行看管,并将李某乙带至灵璧县**镇**宾馆看管。2013年4月3日,李某甲与许某某谈妥债务事宜后,李某乙被释放。

(二)2013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孙义国带领被告人魏某、张某甲、侯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驾车到灵璧县**镇**街孙某某家中,魏某持弓弩、侯某某持匕首挟持崔某某上车并将其带到灵璧县**镇**宾馆房间内。后,被告人孙义国、魏某对崔某某进行了辱骂并强制灌其喝辣椒水。次日,被告人孙义国、魏某、张某甲将崔某某转移至灵璧县**小区**号楼孙义国家楼下储藏室看管。同年12月29日,因被告人孙义国获悉崔涛妻子赵某甲报警后将崔某某放走。

(三)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义国为索要高利贷伙同被告人魏某、张某甲将胡某某从灵璧县**镇**工地带至灵璧县**小区**号楼孙义国家楼下储藏室看管四天三夜。胡某某被看管当晚,被告人孙义国、魏某、张某甲带着胡某某到其父亲刘某甲家中,魏某用拳头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为胡某某的借款写担保书。

(四)2014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孙义国带领被告人魏某、解某某、曹玉海、于某某为索要高利贷,驾车到安徽省**县**镇,在一家土菜馆饭店内找到沈某某并强行将其带上汽车,魏某硬灌沈某某辣椒水,踢沈某某一脚,接着将沈某某带到含山县一宾馆看管。被告人孙义国、魏某、解某某、曹玉海、于某某强行将沈某某带往灵璧县。在把沈某某带到灵璧后,被告人孙义国安排魏某、解某某把沈某某带到灵璧县宏泰世纪城小区30号楼孙义国家楼下储藏室并由魏某、解某某轮流看管,长达四十余日,期间魏某对沈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孙义国和魏某又将沈某某转移至徐州市城区魏某租赁的一单身公寓内看管至2014年5月24日。

(五)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义国为向赵某乙索要高利贷,伙同被告人魏某、张某甲、赵某丙(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江苏省徐州市**县将赵某乙带至灵璧县**宾馆内看管约四十日。期间,被告人魏某、张某甲等人对某乙实施看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义国等八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2013年农历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义国为向胡某某索要高利贷,伙同被告人魏某多次到胡某某父亲刘某甲家中以要债为名进行滋扰,被告人魏某多次侮辱谩骂刘某甲家人并于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将刘某甲家中蒸馍的锅砸烂。另孙义国还指使位某某(另案处理)在刘某甲家中吃住要债。

(二)2014年6月22日,王某甲借了被告人孙义国40万元的高利贷,借期三个月。到期后,被告人孙义国指使被告人于某某到灵璧县**镇**板材厂贴身要债。被告人于某某到王某甲板材厂后,在王某甲办公室贴身要债,后在王某甲安排下在宾馆休息,期间和王某甲一同吃饭,持续三四天时间,后返回灵璧县城。接着,被告人孙义国又指使于某某找王某甲贴身要债,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到**镇找王某甲继续贴身要债,在王某甲安排的宾馆休息,期间和王某甲一同吃饭,持续两三天时间。被告人孙义国还指使于某某到灵璧县**镇王某甲家中贴身要债,被告人于某某又在王某甲家中贴身要债半日。

(三)2015年年初的一天,王某甲借了被告人魏某、魏某某高利贷10万余元。债务到期后,被告人魏某和魏某某分别到**镇**板材厂、灵城镇王某甲家中、王某甲家经营的木桶店多次威胁、纠缠的方式等对王某甲进行要债。

(四)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薄某某(已判决)、解某某在灵璧县**学校东侧**排挡吃饭期间,薄某某手持啤酒瓶无故将也在**排档吃饭的张某乙打伤,侯某某欲参与打张某乙。张某乙被打逃离,被告人侯某某持塑料板凳与薄某某持啤酒瓶继续追打张某乙未果。薄某某与被告人侯某某返回到大排档后,薄某某用啤酒瓶殴打岳某某,侯某某用手打岳某某的脸。

(五)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义国为向仇某某索要债务,于2011年下半年一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将仇某某出售给孟某某的一批奇石(仇某某与孟某某约定以50万元人民币出售)强行扣下。后,仇某某及妹婿章某某多次找孙义国协调偿还借款赎回这批奇石,均因孙义国对借款利息一再增长未达成协议。之后,被告人孙义国又将仇某某放在奇石广场一块灵璧奇石(约定抵邱某某4万元的房屋租金)强行拉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义国等六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的事实

(一)2013年12月,因灵璧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璧县**公司)无力偿还在安徽省灵璧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县**行)的1000万元贷款,灵璧县**行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孙义国知道该事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朱某乙、王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魏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虚构朱某乙、王某乙借魏某217万元,指使被告人魏某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宿州中院)提起与灵璧县**公司的民事诉讼。宿州中院在被告人魏某的申请下查封灵璧县**公司土地及朱某乙、王某乙的房产。经过开庭,宿州市中院主持民事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还款协议。后该案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二)2014年3月14日,灵璧县**行与灵璧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15日内灵璧县**公司偿还灵璧**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灵璧县**公司未履行义务,灵璧县**行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12日宿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指定灵璧县人民法院(下称灵璧县法院)执行。后灵璧县法院裁定灵璧县**公司位于灵璧经济开发区内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灵房字0397-1、0397-2号房屋及部分建筑物交付灵璧县**行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27日,灵璧县法院作出执行公告,通知尚占有、使用、居住在涉案土地的相关人,公告之日起7日内搬离,逾期强制执行。被告人孙义国伙同朱某乙、王某乙为了逃避灵璧县法院的强制执行,签订虚假门面房及**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向灵璧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灵璧县法院经过公开听证审理,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申请人孙义国的执行异议成立。后,灵璧县农商行向灵璧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灵璧县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驳回灵璧县**行诉讼请求的决定。致使灵璧县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继续执行。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孙义国接到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5月2日,被告人魏某、张某甲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5月3日,被告人解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5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7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到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7月31日,被告人曹玉海被灵璧县公安局从白湖监狱押回;8月8日,被告人于某某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宿州市中院民事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义国、魏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义国组织、领导被告人魏某、张某甲的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义国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魏某、张某甲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义国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无故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玉海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义国、魏某、张某甲、解某某、于某某、侯某某、曹玉海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侮辱、殴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玉海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义国、魏某、张某甲、于某某、侯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义国现被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现被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解某某、魏某某、侯某某、于某某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曹玉海被监视居住,住灵璧县**委员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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