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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3月23日被该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6月3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4月1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多次以为他人介绍对象需带钱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8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丁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见面后,以帮被害人许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申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见面后,以帮被害人吴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徐某甲与被害人莫某某见面后,以帮被害人莫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沈某甲与被害人尚某某取得联系后,以帮被害人尚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尚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沈某乙与被害人邢某某见面后,以帮被害人邢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6.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虞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见面后,以帮被害人韩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徐某乙、朱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见面后,以帮被害人蒋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8.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联系,以帮被害人张某乙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宿迁市**小区门口,后以需要先带钱上去见女方长辈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申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岗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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