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丰收,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丰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丰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丰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凡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丰收,听取了被告人孙丰收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凡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丰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孙丰收持一把杀猪刀(约20公分长)驾驶一辆面包车至新沂市**镇**村其前妻凡某乙大伯凡某丙家中,与凡某丙发生口角,拳击凡某丙头面部,凡某丙遂逃离并安排其弟弟凡某甲拦住正要驾车逃跑的孙丰收,后凡某甲拽住被告人孙丰收驾驶室车玻璃让其停车,被告人孙丰收停车后,持杀猪刀捅刺凡某甲腹部,并追砍凡某甲,在凡某甲倒地后又持刀多次捅刺凡某甲腹部,致凡某甲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凡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凡某甲腹部穿透伤,肝破裂行肝破裂修补术,肠破裂行肠破裂修补术,两处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伤后出现脉搏133次/分,呼吸24次/分;血压88/56mmhg等中度休克症状及体征,术中出血约1500ml,术中给予输红悬4u,血浆350ml予以纠正休克,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右侧颧面部有一8.0cm的已缝合创口,下颌处有三处长分别为4.0cm、2.0cm、1.5cm的已缝合创口,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颈前部有两处长分别为1.0cm、0.5cm的已缝合创口,胸前部有一2.0cm的已缝合创口、胸背部有一3.0cm的已缝合创口,右手掌侧小鱼际有一0.7cm已缝合创口,三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丰收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仍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孙丰收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凡某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丰收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丰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丰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多处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丰收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丰收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人提出赔偿人民币12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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