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陕西省铜川市,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通过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驾照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666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骗取了经米某某介绍的被害人李某甲16600元,被害人齐某某3520元。孙某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5480元,经张某甲介绍的被害人柴某某7000元,被害人张某乙6000元,被害人李某乙4400元。孙某骗取了经张某丙介绍的被害人付某某5400元,被害人樊某某5300元,被害人段某某5200元,被害人冯某甲5000元,被害人姜某某5000元,被害人冯某乙5000元,被害人袁某甲5000元,被害人高某某5000元,被害人王某某4200元。孙某骗取了经张某丁介绍的被害人翟某某5200元,被害人顾某某5200元,被害人寇某某5000元。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由陈某某代收的30余人共计19196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丙、米某某、袁某乙、张某丁、谢某某、谭某某、江某某、张某戊、彭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己、颜某某、牟某某、谢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齐某某、张某甲、柴某某、张某乙、李某乙、付某某、樊某某、段某某、冯某甲、姜某某、冯某乙、袁某甲、高某某、王某某、翟某某、顾某某、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96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门 丽
附:1.被告人孙某被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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