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世权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孙世权,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世权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11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世权系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戴某某、孙某甲、雷某某等人。

2018年的一天,戴某某联系孙世权购买200元毒品,孙世权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至戴某某家中。

2019年6月16日,雷某某微信联系孙世权购买300元毒品,并约定在新邵华人宾馆附近交易,拿到毒品后雷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了三分之一。6月19日,雷威再次微信孙世权购买毒品,并按照孙世权的指示驾驶面包车来到酿溪镇镇医院,孙世权交给雷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后孙世权又要求雷某某驾车将其送至酿溪镇嘉禾公寓。

2019年6月13日,孙某甲在嘉禾公寓209房开房住宿,并电话联系孙世权购买300元毒品,孙世权将毒品送达后,两人一起在房间吸食。6月19日,孙某甲在嘉禾公寓207房开房住宿,并联系孙世权购买300元毒品,孙世权乘坐雷某某的面包车将毒品送达至207房,孙某甲与孙世权两人在房间安排好吸毒工具准备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现场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吗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追缴清单、毒品称重、抽样笔录、封存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接收证明等;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户籍资料等;3.证人戴某某、雷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世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世权违反毒品管理秩序,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手机一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