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088号
被告人孙上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0********,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文化程度硕士,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西***号**大学**苑*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以各种私人投资项目、推广保险助理计划等为由,以月息5%至1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检验,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孙某某收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35名投资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09,369,000.00元(币种下同),已返还投资人的金额合计67,435,709.00,造成投资人损失合计41,933,291.00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群众扭送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投资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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