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字某甲(曾用名字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1********,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8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山桉树地边驯养野鸡”,同日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将被告人字某甲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字某甲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非法猎捕野鸡(疑似原鸡6只和疑似棕胸竹鸡1只)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一、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字某甲家中卧室床脚的被褥下查获疑似枪支1支,被告人字某甲自称该疑似枪支系其父亲(字某丙)去世前向他人购买所得,其曾于2019年5月间使用过该疑似枪支后便一直存放在家中。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疑似枪支系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字某甲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山林内徒手捕获野鸡幼鸟6只和麻鸡幼鸟1只,之后被告人字某甲将捕获的野鸡和麻鸡带至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山”自家农地边采用遮阳笼进行驯养。2020年5月18日17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字某甲家中查获猎捕工具1件(内装诱鸟播放器,铁线扣20个)、豹夹3个,竹制鸟笼2个、麻鸡(疑似棕胸竹鸡)1只、画眉鸟1只、疑似雉鸡6只,另外还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山”被告人字某甲家地边遮阳笼内查获疑似原鸡6只。经查,被告人字某甲家中驯养的6只疑似雉鸡系其向他人购买而来,驯养的1只画眉鸟系他人赠与。此外,公安民警还在被告人字某甲持有的手机内查获其自称捕猎疑似果子狸的视频和猎捕的绿雀照片。经鉴定,被告人字某甲捕获后驯养的6只原鸡(活体)属鸡形目雉科鸟类,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捕获后驯养的1只麻鸡(活体)系棕胸竹鸡,属于鸡形目雉科鸟类,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购买后驯养的6只雉鸡(活体)属于鸡形目雉科鸟类,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为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
3.到案经过;
4.户口证明;
5.其他书证;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0.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891****)。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猎捕视频光盘壹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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