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字某某曾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麻黄素”),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鲁某甲、鲁某乙等人。2020年4月2日8时许,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抓获字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可疑物数量核定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移交清单,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鲁某甲、鲁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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