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字某某于2020年9月至11月在永德县永康镇永勐高速“杨柳沟大桥”工地,先后3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字某某在工地现场盗窃了两个电焊机及一截长约20米的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两个电焊机藏匿在工地附近树林里。
二、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字某某在工地钢筋棚处盗窃了一截长约50米的电缆线,并连夜驾驶云S*****摩托车将之前盗窃藏匿两个电焊机及70余米电缆线运回云县。
三、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字某某在工地钢筋棚处盗窃了三截长约10米的焊疤线及一截长约20米的四线电缆线,并连夜驾驶云S*****摩托车将盗窃的三截长约10米的焊疤线及部分四线电缆线运回云县,剩余的四线电缆线被其藏匿在工地附近竹林里。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字某某返回到其藏匿四线电缆线处进行剥皮后取铜线再次驾驶云S*****摩托车运回云县,于次日凌晨1 时许在永德县振清线忙旧河桥处被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
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告人字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及2台电焊机,价值为人民币8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电缆线、电焊机等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玉仁
检察官助理:赵顕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