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字某某徇私枉法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86********,彝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任施甸县公安局**大队**中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施甸县监察委留置;于同年11月25日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于同年12月10日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11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字某某利用施甸县公安局**大队民警、**中队中队长身份,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段某甲、蒋某甲等8人降格处理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8月25日晚,段某乙(自由职业)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甸阳路电信公司门口与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段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医院对段某乙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提取了血样备检。事后段某乙父亲董某某向时任施甸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某某说情,字某某按杨某某指示,未依法对段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案侦查,而是安排辅警李某某伪造了段某乙的虚假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并于此结果对段某乙作出罚款13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鉴定,段某乙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2.2013年2月21日凌晨,赵某某(施甸县地方公路段职工)酒后驾驶云MD****号轿车在施甸县**路十字交叉路口往北5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2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抵达现场后,当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2.3mg/l00ml。事后赵某某母亲黄某某向时任施甸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杨某某求情,杨某某决定对该案作行政处罚,并安排字某某具体办理。字某某与协警吴某某伪造了赵某某的虚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并于此结果对赵某某作出罚款16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事后,字某某收受了黄某某送的香烟1条。

3.2015年2月23日20时许,段某甲(施甸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醉酒后驾驶云MY****号轿车至保永线凤鸡寨路段大弯子处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段某甲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段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2.6mg/100mg。后段某甲向时任施甸县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杨某乙求情,字某某根据杨某乙的指示,未依法对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案侦查,而是与民警赵某乙伪造“段某甲在施甸县百大超市门口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违章行为,对段某甲处以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4.2015年3月8日晚上,蒋某甲(自由职业者)醉酒后驾驶云MD****号面包车行驶至施甸县兰溪**处,撞到一个骑摩托车的老人(姓名不详),后蒋某甲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蒋某甲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杨某丙(蒋某甲姐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字某某有业务往来)、蒋某乙(蒋某甲之弟,字某某同学)向字某某说情后,字某某未依法对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案侦查,而是伙同民警杨某丁、锁某某伪造蒋某甲的多种交通违章行为,对蒋某甲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经鉴定,蒋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0mg/100mg。

5.2015年9月27日,赵某丙(务农)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新购买,未落户)行驶至施甸县**街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双方受伤,后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赵某丙带至施甸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赵某丙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2015年底,赵某丙姐夫王某某电话联系时任施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某戊,让杨某戊找人帮忙说情,杨某戊到字某某办公室替赵某丙说情。后字某某未依法对赵某丙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案侦查,而是安排下属伪造“赵某丙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赵某丙进行行政处罚。但因执法办案系统故障,字某某以虚假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对赵某丙作出了罚款100元、记1分的简易行政处罚;另按字某某的指示,由民警赵某丁收取了赵某丙的1000元罚款,该笔钱用于中队日常开支。

6.2016年2月2日,董某乙(务农)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从姚关赶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死亡、董某乙受伤。后民警将董某乙带至施甸县姚关卫生院抽血备检。2016年2月20日,董某乙、“客所”(徐某某哥哥)、“来忠”(董某乙亲家)三人到施孟中队要求撤案,字某某同意三人请求,并决定对董某乙案不予立案侦查。经鉴定,董某乙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8.0mg/100ml。

7.2017年5月24日晚,段某乙(务农)醉酒后驾驶云MK****号二轮摩托车在施甸县**庄**路上与一辆货车相相撞,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段某乙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8.2mg/100ml(相关检验报告已被字某某安排销毁)。在段某乙知道血检结果已达醉酒驾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随即向字某某求情,字某某让其交纳了1000元罚款,但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案侦查。

8.2017年7月4日14时30分许,杨某己(务农)醉酒后驾驶云MX****号摩托车在旧城街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旧城卫生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杨某己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8mg/100ml(相关检验报告已被字某某安排销毁)。7月14日左右,杨某己到字某某办公室向字某某求情,字某某未依法对杨某己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案侦查,而是安排辅警赵某戊、刘某某伪造“杨某己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杨某己作出罚款人民币26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徇私情,不仅未对上述8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还参与、指示、安排自己下属采取伪造一般交通违章或直接不予处理的方式,对8人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祖萍

                                     检察官:李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被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光盘拾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