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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村组。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16时许,行驶至宣慰大道喷水池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5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字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住景洪市**村**号出租房,联系电话1884960****,保证人字某甲联系电话1501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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