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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68********,土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庙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凤梧路由**KTV往农贸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园丁小区门口路段时摩托车侧翻,造成字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58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劣迹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及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送达回执;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指认喝酒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东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凤某某**镇**社区**街**号住所,联系电话1580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装材料2份3页(被告人前科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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