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3年12月23日因吸毒成瘾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03时11分许,被告人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号牌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临沧市临翔区**路**号门口时侧翻,造成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04时37分,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字某某提取了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4.6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84.67mg/100ml,无证驾驶,且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字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字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某某应兵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3889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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