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村。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巍山县青华乡青华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K22+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9.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爱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0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