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2000********,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村委**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查某某)由云县爱华镇琴山路往新兴街方向行驶,4时56分,当车辆行驶至云县**镇**街明兴电脑路段时,撞到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云******号小轿车及从该车下来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字某某跟随120急救车将王某某送往云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到达医院后,发现字某某具有醉驾嫌疑,随即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55mg/100ml。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字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查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试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醉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30884****、1597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3页;光盘8张(含1张监控视频)。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