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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96********,汉族,大专文化,**员,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至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字某某在**公司做**员期间,为了使购房者降低首付比例、顺利办理银行贷款,为同事或者购房客户向他人购买假离婚证、假户口本,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字某某为帮购房客户韩某某办理购房贷款,以800元的价格为韩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本假离婚证和1本假户口本,韩某某支付给字某某800元。

2.2019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字某某为帮同事晏某某降低首付比例、办理购房贷款,以300元的价格为晏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本假离婚证,晏某某支付给字某某300元。

3.2019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字某某为帮购房客户王某某降低首付比例、办理购房贷款,以300元的价格为王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本假离婚证,王某某支付给字某某500元,字某某获利200元。

4.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字某某为帮购房客户杨某某办理购房贷款,以300元的价格为杨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本假离婚证,杨某某支付给字某某500元,字某某获利200元。

2020年7月22日16时5分,被告人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离婚证3本、人民币7400元;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郑某某、杨某某、晏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云

检察官助理:张佳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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