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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字某某(别名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别名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4********,汉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五菱宏光牌轻型货兜车去到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隧道**施工段**处,将被害人赵某某摆放于此处的一台4KW潜孔钻电机、一套ZID-100型中冀川雄牌电动潜孔钻、一台*****型师戈牌强力岩石电钻以及钢管扣件96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19元。事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对两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887****),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188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抓获、讯问等视频光盘肆张,五菱宏光轻型货兜车壹辆(号牌为云******),黑色遥控钥匙壹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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