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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村委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字某某、李某某受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欲将34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从耿马县孟定镇运送至永德县永康镇。当日被告人字某某、李某某在孟定接到缅籍人员,随后驾车走老路故意绕开军赛边防检查站,前往永德县永康镇。20时许,途经永德县大山乡“阿笨饭店”附近时被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字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S*****号车内查获16名无进入中国内地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号车内查获18名无进入中国内地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拉运缅甸人的二辆车辆照片;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入境记录等书证;

3证人钦某某、毛某某等34名缅籍人员的证言;

4被告人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逃避边防检查,将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从边境地区运送至非边境地区,其中字某某运送缅籍人数为16人,李某某运送缅籍人数为18人,运送人数众多,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二人系受他人雇佣,在犯罪中均属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字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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