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字光某,曾用名字小装,小名小装,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2********,彝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字国军,曾用名字新生,小名新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6********,彝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新山村委会新山矿洞工棚,将李某甲存放在该处的1台柴油机、1台风炮机、1台磁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20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新山村委会新山矿洞工棚,将李某甲存放在该处的1台柴油机、1台风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芹菜塘搅拌站,将余某某存放在该处的2台电机、1台打气泵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路**村路段,将字某甲存放在该处的1台柴油发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
5、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司马里搅拌站,将陈某某安装在搅拌站的2台电机、1台打气泵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20元。
6、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司马里搅拌站,将陈某某存放在该处的10块架模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30元。
7、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石厂的3台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140元。
8、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存放在该处的1台黄油液压泵、1台电焊机、1块纱网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822元。
9、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石厂的2台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10、2020年3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伽某某(在逃)驾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河路边,将阿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东风货车上的2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20元。
11、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独自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五星村委会加油站工地,将李某乙存放在该处的4台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12、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独自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石厂的1套传送带钢轴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
13、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独自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石厂的1台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120元。
14、2020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独自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该处打砂机上的2个铁滚轴、1扇铁门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60元。
15、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独自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司马里搅拌站,将陈某某存放在该处的20块架模板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
16、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芹菜塘搅拌站,将余某某存放在该处的1台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
17、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司马里搅拌站,将陈某某安装在搅拌站的1台电机、12米铜芯线、5块架模板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20元。
18、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浙******越野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该处的1台变压器机芯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9000元。
19、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浙******越野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该处的100米铜芯线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独自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石厂的1台电机的外壳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机价值人民币9000元。
2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民强村委会阿嘎砂石料厂,将字某安装在石厂、之前被字光某盗窃外壳后剩余的1个电机机芯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机价值人民币9000元。
22、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浙******越野车至巍山县**乡银厂村委会砂石料场,将连某某摆放在砂石料场的1组变压器铜芯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3、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银厂砂石料场,将连某某安装在砂石料场的4台电机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800元。
24、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浙******越野车至巍山县**乡银厂砂石料场,将连某某摆放在砂石料场的3片筛片、18把小锤、7根铜芯线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250元。
25、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驶云******微型车至巍山县**乡银厂砂石料场,将连某某安装在砂石料场的8卷三芯铜芯线、1个电瓶、40根传送带钢轴、2块钢板、2把十字镐、1根撬棒盗走。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驾车载上述被盗财物途经巍山县**乡**路银厂社路段时,被巍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4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称量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字光某盗窃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35875.6元、字国军盗窃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6803.6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字光某、字国军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涉案物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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