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胡某,绰号“包谷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古蔺县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号**号,现住古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孔老三”,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5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10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将毒资和200元运费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后,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孔某某,让其驾车将他装入一烟盒内的毒品带到古蔺县**镇交予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200元运费给孔某某。随后,孔某某驾车将毒品送到**镇**小区交予李某某。
2019年5月20日22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5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将毒资和200元运费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后,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孔某某,让其驾车将他装入一烟盒内的毒品带到古蔺县**镇交予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400元(其中包含200元运费)给孔某某。随后,孔某某驾车将毒品送到**镇**小区交予李某某。
2019年5月25日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2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后,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孔某某,让其驾车将他装入一烟盒内的毒品带到古蔺县**镇交予李某某,并通过微信红包付200元运费给孔某某。随后,孔某某驾车将毒品送到**镇**小区交予李某某。
2019年5月25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古蔺县西区高速路口收费站将孔某某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川E*****号蓝色众泰轿车上查获白色晶体两包,共计净重98.37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5月28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古蔺县**镇**巷子**务宾馆门口将胡某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在胡某位于古蔺县**镇**廉租房**栋**单元**的住房内查获毒品白色晶体净重38.62克、红色颗粒净重14.65克、绿色颗粒净重0.19克,共计净重:53.46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红色颗粒和绿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雇请孔某某将其贩卖的毒品运输给他人,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明知是胡某贩卖的毒品而多次帮助其运输,且单独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胡某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孔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孔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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