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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200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西城区世纪华联超市手机销售台,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窃两部苹果手机。同年8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赵公口桥北侧海友酒店门前,趁被害人吴某某买水之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六部苹果手机。同年9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顺四条如家酒店门前,趁被害人杨某某买水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五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上述被盗13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6484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110报警记录、手机销售单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材料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王  栋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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