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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海滨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孔海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3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人员。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市**街**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海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海滨于2020年2月16日至17日,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为参与网络赌博,采取虚构有医用口罩进货渠道、伪造快递单号等手段,以向被害人姜某乙销售口罩为幌子,骗取姜某乙购买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680500元,并将诈骗所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案发前退回赃款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海滨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聊天、转账截图、网络赌博充值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吕某某、彭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姜某甲、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孔海滨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海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海滨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海滨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海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儒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海滨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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