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镇**店。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9年1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4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 2019年5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或者29日的晚上,同案人“小李”(另案处理)找被告人孔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孔某某遂找同案人“阿豹”(另案处理)询问购买毒品事宜。2019年1月2日,“小李”将20万元拿给被告人孔某某用于购买1500克毒品氯胺酮,并以6万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孔某某将毒品运送至广东省汕头市**镇。2019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区附近的山上,以19.5万元向“阿豹”购买1500克氯胺酮,从中获取5000元利润。当晚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闽FJU****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运载毒品氯胺酮前往广东省汕头市**镇。2019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途径广东省**收费站时,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现场在其驾驶的闽FJU****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方向盘下方查获用暗黑色胶纸包着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白色固体物二包,物证编号RG2016-03493的白色固体毛重为1009.54克,净重988.35克;物证编号RG2016-03492的白色固体毛重为506.01克,净重490.55克。经鉴定,查获白色固体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中物证编号RG2016-03493氯胺酮含量为86.1g/100g;物证编号RG2016-03492氯胺酮含量为83.1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的物品一并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升
罗帆帆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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