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46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孔某甲陆续在网上购买枪管、枪托、射钉器、激光瞄准器等部件,并于2019年11月间在其家中用打磨机将上述配件组装射钉器改制枪1支,后于2020年8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射钉器改制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87粒等;2.证人孔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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