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志、被害人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时40分左右,被害人关某某通过与于某某电话联系得知于某某等人在界首市英皇KTV,之后关某某到英皇KTV。在英皇KTV 一楼,于某某的朋友被告人孔某甲向关某某借钱,因两人不熟,关某某不借,随后孔某甲拿啤酒瓶砸在关某某头部,致关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孔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5页、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