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某某**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甲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从舒某某**镇**住宅小区内道路行驶至该小区东大门路段处时,与行驶至此的皖A**号小型轿车车主朱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发现孔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现场处警,并将孔某甲送至舒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孔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

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孔某乙、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增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