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孔某甲醉酒后驾驶蒙E*****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白色小型越野车,在牙克石市通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通河街杜鹃花苑小区院内6号楼楼下拐角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21时56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孔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97.1mg/100ml。当晚,民警将孔某甲带至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时,孔某甲从医院逃离。次日,孔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孔某乙、孔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淑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1330470****)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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