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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屋**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7时19分,被告人孔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S2****号小汽车沿博罗县园洲镇园洲大道从桥北路往禾山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园洲大道商贸市场路口时,碰撞到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吴某某,造成曾某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孔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2020年9月21日,孔某甲赔偿曾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1248****,保证人:孔某乙,电话:1333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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