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孔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甲于2020年3月28日2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晶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驼峰乡曹浦村中心路路口西侧路段,小型轿车与道路中间绿化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小型轿车乘车人孔某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伤。经责任认定,孔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孔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苗某某、尚某某、洪某某、孔某丁证言;
3.被害人孔某戊陈述;
4.被告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27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12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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